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等额选举 (候选人数等于应选人数的选举)

日期:2022-11-06| 编辑: 佚名 | 阅读: 416 |原作者: 梁宇|来自: 花都知识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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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今天给大家介绍的是等额选举 (候选人数等于应选人数的选举),等额选举 (候选人数等于应选人数的选举)的详细内容:

等额选举候选人数等于应选人数的选举

  等额选举指候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相等的选举, 存在选举人选择余地小等弊端。在中国, 目前实行等额选举的投票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、国家主席、政协主席、军事委员会主席、最高人民法院院长,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。

中文名

等额选举

外文名

single-candidate election

适用领域

政治

所属学科

政治生活

优点

投票比较集中, 有利于选举的顺利进行

概念

  等额选举指候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相等的选举。[1]

  等额选举的优点是投票比较集中, 有利于选举的顺利进行。但在实行等额选举的时候, 投票人的权力仅仅体现在是否决定认可候选人, 故相对于差额选举, 选举人的权力较小。

中国状况

  1949年至1979年, 中国实行的是等额选举制。邓小平1953年3月8日在《关于基层选举工作的报告》中谈及候选人的提名方式时, 曾明确提出要采用“等额选举”方式。

  随后, 中共中央选举委员会在作为普选的指导性文件《关于基层选举工作的指示》中将等额选举作为一项选举规则确定下来:基层选举一般应“选举区域应选几个代表, 就提出几个代表候选人”, 从此, 等额选举成为全国首次普选中候选人提名的指导原则。

  由于“等额选举”存在诸多问题, 中共领导人曾在1957年曾针对候选人数是否应多余应当选人数的问题进行了争论, 结果因“反右”搁置。

  1979年7月1日,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》, 明确规定各级人大代表选举都要采取“差额选举”的方式。

  截至2012年, 在中国, 仍然实行等额选举的, 主要有中共中央总书记、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, 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,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和书记、副书记;中共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、副书记;中共的基层组织的书记、副书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, 也可以实行等额选举。

法规解读

  (一)等额选举与差额选举并存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》(以下简称《地方组织法》)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“……正职领导人员……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, 进行差额选举;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, 也可以等额选举……副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……进行差额选举。”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:“另行选举……副职领导人员时, 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, 确定差额数, 进行差额选举。”第二十五条规定“……补选……, 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, 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。”

  (二)等额选举是有条件的。以上所引用的法律规定, 有两个地方出现了“也可以”的提法, 一是正职领导人员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, 也可以等额选举;二是补选, 候选人可以多于应选人数, 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。应该说, 进行等额选举是有条件限制的。

  (三)可以另选他人。选举不同于任免和决定人选的重要标志有两个, 一个是代表可以依法联名提出候选人, 另一个是可以另选他人。关于可以另选他人的问题, 《地方组织法》第二十三条规定, “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, 可以投赞成票, 可以投反对票, 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选民”。

相关事件

  2013年3月10日, 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。会议经过表决, 通过了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办法。根据办法,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、副委员长、秘书长, 国家主席、副主席,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,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,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, 进行等额选举。

  以上就是“等额选举 (候选人数等于应选人数的选举)”的论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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